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民委发〔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家民委对现行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国家民委2016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44件政策性文件。
国家民委
2016年6月1日
国家民委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民文字第30号
关于宣传报导和文艺创作要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俗问题的通知
2
民教字第345号
关于印发《关于民族学院干部轮训转向正规培训的意见》的通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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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年)
-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
-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