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交通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管理。交通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全国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设置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2022年)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14年)
-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的复函(2005年)
- 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2000年)
-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1950年)
-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