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2022年)
一、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准则。
(一)
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
新旧衔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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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在内地执行公务提供便利等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