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2022年)
一、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准则。
(一)
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
新旧衔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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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2017年)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
-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2006年)
-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