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2022年)
一、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准则。
(一)
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
新旧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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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宗教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