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2012年)
- 环保产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年)
-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 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5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相关信息的披露(2013年)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