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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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2025年)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6月)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 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