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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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2016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2024年)
-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