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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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2001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2018年)
- 证监会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