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在华设立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
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视代理机构或编辑部。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华办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许可,不得擅自设立驻华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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