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下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作约定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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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7年)
- 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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