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2004年)
国务院决定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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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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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