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及时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
(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秤,减少数量的;
(四)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2000年)
-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