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被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
(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管理政策;
(三)有从事企业登记注册的专职机构和编制,有稳定的工作人员,其数量与能力应当与开展被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四)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必要的硬件设备、畅通的网络环境和统一数据标准、业务规范、平台数据接口的登记注册系统等,能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上传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五)有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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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2006年)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
- 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2002年)
-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青崖寨等28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2年)
-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