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及时高效化解自然资源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对全国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的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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