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行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实行基站部分向运营商收取,手机部分向用户收取的办法,对确保频率占用费的收取,保障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无线电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的迅速发展,手机用户迅速增加,现行收费办法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向运营商收取的部分,收费标准过低;另一方面向用户收取的部分,消费者意见较大,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为促进公众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提高频谱利用率,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停止向移动电话手机用户收取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费。
二、
调整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在全国使用的GSM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MHz,分三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75%,第三年及以后按100%收取;在全国使用的CDMA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MHz,分五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按2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60%,第四年按80%,第五年按100%收取;在非全国网使用的频率,每省每年150万元/MHz,一步到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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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02年)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2021年)
-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