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行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实行基站部分向运营商收取,手机部分向用户收取的办法,对确保频率占用费的收取,保障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无线电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的迅速发展,手机用户迅速增加,现行收费办法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向运营商收取的部分,收费标准过低;另一方面向用户收取的部分,消费者意见较大,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为促进公众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提高频谱利用率,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停止向移动电话手机用户收取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费。
二、
调整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在全国使用的GSM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MHz,分三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75%,第三年及以后按100%收取;在全国使用的CDMA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MHz,分五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按2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60%,第四年按80%,第五年按100%收取;在非全国网使用的频率,每省每年150万元/MHz,一步到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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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02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9年)
-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2021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