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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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云南省发展花卉产业有关问题的函(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耀县设立铜川市耀州区的批复(2002年)
-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十三五”时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2021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