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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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2005年)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07年)
-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5年)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