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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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
-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