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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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5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8月)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1957年)
- 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