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
-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爱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2006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