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2021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9年)
-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
-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