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
国务院将根据相关省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2年9月21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
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
- 水利部关于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的意见(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的决定(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