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
国务院将根据相关省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2年9月21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
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2020年)
- 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
- 关于将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等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