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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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英文版](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0年)
-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2019年)
-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9年)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 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2019年)
-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