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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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2019年)
-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
-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爱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安阳市市辖区和安阳县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