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说明
一、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三、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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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年)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