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说明
一、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三、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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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2015年)
- 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2021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