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说明
一、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三、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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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2年)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国家安全技术顾问的批复(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1年)
-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