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说明
一、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三、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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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复函(2005年)
-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
-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2000年)
-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2012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
-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YYYY年MM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