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下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决定,调整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
一、
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决定;
二、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审批决定;
三、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审批决定。
其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审批决定,按现程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
调整后的审批决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人签发。申请人对审批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器械监管相关规章中审批程序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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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202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201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