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下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决定,调整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
一、
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决定;
二、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审批决定;
三、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审批决定。
其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审批决定,按现程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
调整后的审批决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人签发。申请人对审批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器械监管相关规章中审批程序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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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
- 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华达钢铁有限公司和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