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尔市的批复(2002年)
- 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2024年)
- 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