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北荆州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 应急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煤矿安监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19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