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第四项修改为:“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住所所在地没有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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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2014年)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