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第四项修改为:“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住所所在地没有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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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促进油料生产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7年)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