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赔偿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赔偿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下列国家赔偿案件:
1.赔偿请求人向本院申请赔偿,应由本院作出决定的案件;
2.不服本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需要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向本院申诉,需要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4.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意见,应当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案件;
5.请示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的案件。
(二)讨论国家赔偿司法解释草案。
(三)总结国家赔偿工作经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国家赔偿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
赔偿委员会开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向主任请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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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