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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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年)
-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2003年)
-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