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2012年)
一、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 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
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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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2022年)
-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