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2012年)
一、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 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
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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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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