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年)
-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
- 关于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
-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2023年)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
-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下列证券,适用本办法: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三)存托凭证;
(四)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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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0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修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的决定(2015年)
- 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