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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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2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的决定(2022年)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