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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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年)
- 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2004年)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202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2009年)
- 关于发布黄金工业“十五”规划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