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标注。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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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2016年)
- 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9年)
-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7年)
-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21年)
-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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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