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四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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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的通知(198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4日)
- 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的意见(2020年)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中译本)(2023年)
-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农业部关于促进现代畜禽种业发展的意见(2016年)
-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