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见附件1)等。
第三条 凡从外国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信息网络传播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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