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综合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乘客信息、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工程车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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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年)
-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
-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12年)
- 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