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综合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乘客信息、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工程车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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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 中国共产党党章(1928年)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2015年)
-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教育部扶贫办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