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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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2022年)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2015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7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的复函(2005年)
-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