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2016年)
-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4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在第26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2023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