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受委托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健全审查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审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一致性。
第三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时,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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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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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2005年)
-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1年)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进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2015年)
-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