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受委托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健全审查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审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一致性。
第三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时,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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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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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7年)
-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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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