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受委托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健全审查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审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一致性。
第三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时,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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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的批复(2007年)
-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2019年)
- 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