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但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负责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5年)
-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