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但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负责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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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
- 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198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
-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
-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