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认定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有利于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为行使或者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

为满足产品安全、技术效果、产品性能等所必需;

为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其他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