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