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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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3年)
-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陕西西咸新区的批复(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