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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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5年)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2015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