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2020年)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公证工作便民利民,提高公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央有关公证工作改革精神和决策部署,司法部决定对《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二、
在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三、
删除第二十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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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8年)
-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
-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