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条
为履行《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及《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保障和促进我国南极活动安全和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前往南极开展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南极,是指南纬六十度以南的地区,包括该地区的所有冰架及其上空;
(二)南极活动,是指在南极开展的考察、旅游、探险、文化教育、体育、渔业、交通运输等所有活动;
(三)南极活动组织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前往南极开展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南极活动者,是指适用本规定的参加南极活动的公民;
(五)南极特别区域,是指根据南极条约体系划定的有特殊管理规定的区域,包括南极特别保护区、南极特别管理区等。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履行向国际组织通报等南极条约体系规定义务。
南极考察活动由国家海洋局依照国务院令第412号实施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201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2012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