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序进行,规范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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