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二)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
(三)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五)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
(七)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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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
-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推动深化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通知(2025年)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 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