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1986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四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财政、金融、商业、审计、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一百零四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一)。
同时清理出来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已被明令废止的二十三件法规,以及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而自行失效的三百五十九件法规,也经国务院法制局作了复查,现在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附件二和附件三),以便各地区、各,门了解财贸法规的全面情况,利于工作。
附件一:
应予废止的财政、金融、商业、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一百零四件)
附件二:
已明令废止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二十三件)
附件三:
自行失效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三百五十九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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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在二〇一九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19年)
-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
-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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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0年)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 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