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产品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评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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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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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止违规建设电站不力并酿成重大事故的通报(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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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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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2017年)
-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