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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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2025年)
- “十二五”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2001年)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1999年)
-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