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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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3年)
-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
-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2013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