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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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年)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蓬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4日)
- 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2年)
-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
-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