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第三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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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2年4月)
-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2009年)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
-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 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9号(2016年)
- 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2013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