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年)
- 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2020年)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14年)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