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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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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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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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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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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