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近期,国内外连续发生水上溢油和化学品污染事故,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特别是墨西哥湾“4·20”钻井平台原油泄漏事故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效应对水上污染突发事件,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
充分认识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据统计,2009年我国石油进口量达到1.99亿吨,其中1.91亿吨通过海上运输,占石油总进口量的96%。2009年发生50吨以上船舶溢油事故5起,给水域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大量的油品和化学品运输、密集的船舶航行、复杂的通航环境,使得船舶发生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的风险大幅度增加,水上安全和防污染工作形势严峻。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水上溢油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切实履行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各项职责。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层级分明、权责清晰的溢油应急指挥和保障体系。一旦发生重大水上污染事故,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工作,主动承担水上污染应急牵头部门职责,确保能够及时、高效地作出应急反应,迅速有效地开展水上清污工作,减轻水域污染损害。
二、
进一步完善各级水上污染应急预案体系
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建立健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并经当地政府颁布实施。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要求,编制辖区内水上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由当地政府发布实施。长江海事局要积极协调重庆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编制发布三峡库区船舶污染应急预案。要通过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建立起协作、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和现场处置程序。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编制相应的污染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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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决议(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2019年)
-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2013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