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
-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