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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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 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2015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1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