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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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2件规章的决定(2004年)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
-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