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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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2001年)
-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