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
-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 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土地调查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丽水地区设立地级丽水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1999年)